【用戶】Shi J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台灣省政府至今還在,依據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中:『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地方自治團體。』此條之意即台灣省政府已不具有地方公法人地位。因此,不是廢省,而是以精省的方式,把台灣省在憲法、法律上的權利給變更或轉移給中央行政部會及各地縣﹝市﹞政府。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有給職。台灣省政府執掌的為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省諮議會置省諮議員若干人,為無給職。其執掌為一、召開研討或座談會;二、辦理口述歷史及史料彙編工作;三、 籌備成立台灣議政博物四、培訓地方自治人力五、推動議會外交工作‧‧‧等。就個人的觀點來看,由於包含主席再內的省府委員及諮議員都有政治酬庸意味,但省府委員亦可比照諮議員為無給職,這樣就可替國庫節省小小的開支。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精省前之省長:依民國83年制定之省縣自治法,省政府置省長1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易言之,省長係民選之最高地方行政首長.精省後之省主席: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省設省政府,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即省主席不再由民選產生,純屬應隨政黨更替而進退之政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