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name No】評論
信託業法 §33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信託業法 §481.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看完整詳解
【JC】評論
信託業法 第33條非信託...
【JW】評論
信託業法第 33 條非信託業不得...
【sarahyeh+++】評論
第33條(非信託業者禁止辦理信託業務)【相關罰則】§48;第1項或第3項~§54﹝1﹞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48條(罰則)﹝1﹞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2﹞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