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評論
禮物偷來的←贓物明知←惡意,構成犯罪
【Vladimir Puti】評論
收受贓物罪不罰過失。
【嘉嘉】評論
明知好友贈送的生日禮物是偷來的
【Damaris】評論
所謂「贓物」,泛指別人因為觸犯「侵害財產」的罪,而得到的東西。除了竊盜罪,只要是別人觸犯侵占罪、強盜罪、詐欺罪等,所取得的東西,都是贓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處罰的贓物罪有四種:收受、搬運、寄藏和故買贓物罪。一、「搬運」:指搬移運送,將贓物搬離原來的地方。二、「寄藏」:指受託寄存贓物,並且將贓物藏匿起來。三、「故買」:是指明知道是贓物,還以「有對價」的方式取得贓物。四、「收受」:指以上三種情形外,「無對價」取得或持有。例如接受贈與。刑法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