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26520】評論
第 26 條
【林裕唐】評論
整理如下,看的比較清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 26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一、 五層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或六層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不管面積。二、地下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背法:566,7不管,地下要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