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7.依司法院釋字第340 號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 條第2 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此乃憲法上何種原則的檢驗? (A)比例原則(B)平等原則(C)法律保留原則(D)法律優位原則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340 號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違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釋字第 468 號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違憲?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