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刑事訴訟,下列何種情形,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並非當然違背法令?
(A)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未合議審判
(B)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隔 1 個月才宣判
(C)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未迴避
(D)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法院逕行一造辯論,判處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3543
統計:A(10),B(249),C(12),D(64),E(0)

用户評論

Nadia Chang】評論

b宣示判決應自言詞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不是當然違背法令)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79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 第三章第三審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