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刑事訴訟,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定的制裁為何?
(A)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B)得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得管收
(D)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2063
統計:A(7),B(18),C(7),D(334),E(0)

用户評論

【用戶】捷哥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78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