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大法官在釋字第641號解釋指出,該條規定雖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但因一律處每瓶2千元,只以單一標準之數量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作為劃一處罰之方式,不符合狹義比例原則(妥當性原則)。而應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 釋字第641號解釋原文摘錄-「罰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制裁,乃督促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之有效方法,是該規定為達行政目的所採取處以罰鍰之【手段,亦屬適合】。......處以罰鍰之方式,於符合責罰相當之前提下,立法者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之程度,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等,而有其形成之空間。......揆諸為平穩米...
【Lee】評論
這句就是不合比例原則「此種劃一處罰的方式難免無法兼顧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