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火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174條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