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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第3條:公務人員協會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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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條 (法人地位)公務人員協會為法人。
【歐歐】評論
補充: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團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法團等形式出現,但不可以個人(自然人)的形式出現,即法人必須是組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就像自然人一樣,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跟自然人不同之處就是自由刑對法人而言並不適用,法人所接受的刑罰一般以罰款為限。【文源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