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Hsin Hsu】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10三、飛向意欲指引水面船舶前往之方向。從事搜救之飛機橫越該水面船舶航經之航路,以低飛接近船尾之後方,搖擺雙翼或打開及關上節汽瓣或改變推進器之節距,以告知指引之海面船舶,不必前往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