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 Hu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五十二條(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五十三條(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決議)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十五條(主任委員或委員對審議之迴避)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