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ang Alzhei】評論
判例已經不是.....看完整詳解
【lkoi2221】評論
判例已經不是不成文法源囉+1
【Ann Su】評論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已選編的判例效力如何?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57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關於選編判例之規定刪除後,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仍應予以明確定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12月7日上開法律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該判例之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既無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只有「裁判要旨」,已經背離司法個案裁判之本質,應停止適用(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1項)。至於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裁判全文(而非判例要旨)應回歸裁判之本質,也就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某一庭先前所為之「裁判」,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不再具有通案之效力(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2項)。各庭對於相同事實之法律爭議,擬與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應以判例基礎事實之「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以歧異提案程序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9點參照)。
【Angel Cheng】評論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36098「判例」為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對於法官的判決具有拘束力,「民、刑庭決議」則是最高法院的內部會議,雖無法律效力,卻有實質影響力,法官判決時均會參考且不會違背。兩者影響我國司法制度深遠,而今面臨大法庭三讀通過,將會在新法生效當日正式廢除,走入歷史。
【Aimee Kung】評論
(D)行政慣例行政上具有同一性之事項常被反覆、繼續以同類方式處理而已形成行政行為上之通例者,稱為行政慣例。依現行實務見解 ,行政慣例若非違法,原則上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資料來源:https://reurl.cc/qgme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