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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重啟或刊登決標,皆為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