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tty Le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第 10 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 得參加。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 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