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fang】評論
(A)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7條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H0070073
【Penny Hu】評論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7 條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B)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