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bourne】評論
(A)依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B)(C)(D)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1882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41年台上字第763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2027號
【柚子媽】評論
21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A)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 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B)第二審程序,以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原則,以不得提出為例外;第三審程序則完全不得提出新 攻擊或防禦方法 (C)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第三審判決,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 則,以經言詞辯論為例外 (D)第二審為事實審,得為事實之調查;第三審為法律審,完全不得調查事實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