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第4條(開會額數及總額計算標準)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默默】評論
超低的門檻,113人的三分之一只要38人出席、過半20人同意就能通過法律嗎?離譜!
【李宗翰】評論
每次複習到這個數字,就覺得嘆息,少數幾人就能掌控台灣的未來XD
【Ain't no suns】評論
至少也1/2出席= =這規定根本就是亂搞,一群在玩遊戲制定法律
【snoopy75smb】評論
(A)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與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X)(B)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出席與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X)(C)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與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O)(D)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X)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開會額數及總額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