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ardchu】評論
民法§14
【sweet70906】評論
筆記: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感恩~
【盧妍蓁】評論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相關人士或有關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有關受監護宣告者所為的法律行為,下列何者具有法律效力? n(A) 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 n(B) 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n(C) 事先得到監護人允許的行為 n(D) 所有法律行為均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n民法第15條nn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n答案D
【Damaris】評論
依照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A)本人「得」聲請。(B)未設籍同一住所之五親等親屬「不得」聲請(須與本人有同居事實且四親等內才可)。(C)檢察官職司偵查犯罪「得」聲請之。(D)社會福利機構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