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2) 求

之長。(2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0562
統計:A(152),B(145),C(519),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人事行政-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公務人員調任、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調任薦任職務職系專長認定方法

用户評論

【用戶】Hsuanch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五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分類職位第十職等以上考試或相當之升等考       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w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       考試、薦任職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       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       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四、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