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下列對銀行兼營信託業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商業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
(B)專業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
(C)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其營業及會計應與銀行之其他部門合併
(D)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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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銀行法 第 28 條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第六章之規定辦理。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銀行法 第 28 條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第六章之規定辦理。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