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悲喜捨】評論
國籍法 第十六條(未成年子女之回復國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第十七條(回復國籍之申請機關及生效日)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chihanhsu】評論
(D)申請回復國籍日起3年內,不得任地方議員國籍法 第十八條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款各項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Pearl Wei】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2申請歸化、喪失、恢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