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為暫時收容之處分,未由法院為之,乃屬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B)對於暫時收容處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即時之司法救濟,與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C)對外國人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收容人之人身自由
(D)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逕為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牴觸憲法規定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8263
統計:A(142),B(20),C(49),D(48),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為暫時收容之處分,未由法院為之,乃屬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釋字708 : 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簡單來說,釋字708幾個要點:1. 暫時收容外國人的處分(暫時:不得超過15天)屬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則,不違反憲法第8條2. 但暫時收容期間對暫時收容人事後的司法救濟並未賦予,無法充分實現憲法第8條之保障的人身自由3. 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系爭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逕為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亦牴觸憲法第8條的保障目的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9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B)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C)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D)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這種收容,驅逐出境的解釋一起列出來看看吧!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爭點: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解釋文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