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A)0.01
(B)0.02
(C)0.1
(D)0.2 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