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 FIGHTING】評論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2 條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C) (二)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三)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B),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二)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第 53 條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一齊開放閥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D) 二、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裝設試驗用裝置,在該放水區域不放水情形下,能測試一齊開放閥之動作。三、一齊開放閥所承受之壓力,在其最高使用壓力以下。第 54 條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A)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說明:選項(D)「每一放水區域可以設置兩個一齊開放閥」錯誤,應為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