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下列有關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B)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C)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D)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894
統計:A(199),B(46),C(14),D(21),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69條規定)

大琪】評論

可是772。前五條[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不是亦同嗎@@

Raby】評論

民法     第 7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