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1. 關於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的「基本國策」,其性質多屬一種政治性的「國家目標規定(方針規定)」,為前言「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進一步具體化。但因這些目標大都仍屬抽象規定,必須透過進一步的政治程序來加以落實,因此無法視為一種具有法拘束力的規定。2. 大多數基本國策的實現,都必須立法者進一步制定相關法律,才能加以實現。這時基本國策亦可作為立法正當化的理由。例如大法官於釋字第472號解釋指出: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
【盧妍蓁】評論
解析-按時代變遷,如第160條以前六至十二歲受國民教育,而今已變為12年國教ㄌ...
【李文娟】評論
(B)僅具有方針訓示之效力基本國策不僅具有方針訓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