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裕棠】評論
c 的詳解有錯勞工保險條例於47年制定,88年於勞工保險開辦失業給付業務,以保障失業者於一定期間基本經濟生活,復為建構完整的就業安全體系,將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三者緊密結合,自92年乃將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體系分離,單獨制訂「就業保險法」。是後期非初期
【shyotoku317】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
【小兔】評論
普通事故保險:老年 死亡 失能 傷病 生育職業災害保險:死亡 失能 傷病 醫療
【Lin Pj】評論
100年的時候,B選項就有錯誤了~ 民國92年1月13日(非現行條文)第二條勞工保險分左列二類: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民國100年4月8日(非現行條文)第二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