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建誠】評論
103年不考了,真的假的
【Kyle】評論
105年性平法有修法囉 請注意第十八條(哺(集)乳時間)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特別法只有五等的不考吧!法緒不是還有在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