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嗣該署查核發現,甲申報領取醫事服務費中所開立之藥品,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違規情節重大,乃通知甲停止特約期間 3 個月。甲不服該停止特約之通知,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
(A)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履行契約
(B)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健保特約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
(C)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
統計:A(0),B(1),C(1),D(8),E(0)

用户評論

derek801204】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會議日期﹞95 年 7 月 18 日 保險人之所為,單方面認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無該特定情事,單方面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並無合約當事人間容許磋商之意味,乃基於其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公權力而發,應認為行政處分,而非合約一方履行合約內容之意思表示。是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嗣該署查核發現,甲申報領取醫事服務費中所開立之藥品,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違規情節重大, 乃通知甲停止特約期間 3 個月。甲不服該停止特約之通知,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應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