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法官對於精神障礙之被告判處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確定被告罹患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法官應判處被告監護處分
(B)法官必須認定被告之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之虞,始得判處監護處分
(C)法官判決被告之監護處分期間為 3 年,但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官得裁定延長
(D)被告雖無責任能力,但是法官可以對被告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又對被告判處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3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5
統計:A(3),B(18),C(15),D(3),E(0)

用户評論

老毛】評論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 87 條 監護處分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