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否則機關不能據以辦理?
(A)辦理部分驗收
(B)逾期違約金之計罰
(C)驗收不符時,改正期限之訂定
(D)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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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aby】評論

請問本題答案,是出於哪裡有記載呢?

波波】評論

採購契約要項 (契約得載明之事項)二、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後載明於契約:(一)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二)機關及廠商聯絡人之姓名及職稱。(三)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四)契約所含文件。(五)廠商工作事項或應給付標的。(六)機關辦理事項。(七)契約所用文字。(八)度量衡制。(九)簽約日期。(十)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及分包事項。       (十一)履約標的之產地。       (十二)證照之取得。       (十三)履約場所管理、進度管理、環境保護、工作安全與衛生、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交通維持或工作界面配合等事項。       (十四)品質管理。       (十五)履約監督。(十六)災害處理。(十七)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