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地方制度法、行政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三法比較地方制度法26條第2、3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或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等行政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00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9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行政罰之種類,不包含下列何者?(A)拘留 (B)吊扣執照 (C)勒令停工 (D)停止營業修改成為19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行政罰之種類,不包含下列何者?(A)拘留 (B)吊扣執照 (C)勒令停工 (D)停止營業
【廉貞天府】評論
在下見解對於人身自由的拘束除現行犯外,未經法院同意不得限制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張一中】評論
地制法 26其他種類行政罰公子掉陷阱-工止吊限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