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羽瑭】評論
1.5倍那是舊法,下面為現行相關措施:第 1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李建勳】評論
本題不符合時事已回報
【Amoon】評論
同上,本題已修法,不符合時事,且無正確答案,建議刪除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