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黃包】評論
刑法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第 86 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B),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C)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A)。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D)
【Wu Zin Ling】評論
這題應該CD都對吧 (C)宣告拘役 執行前先去感化教育 最佳解的回答錯了吧
【07年警特上榜】評論
回4樓題目是"應" 但法條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