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上】評論
計算方式同以下辦法 (大陸=國外)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n定如下: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二十四個月。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n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