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要保人對於「危險增加,係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且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法通知保險人的法定時限為:
(A)事先
(B)五日前
(C)十日前
(D)十五日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3913
統計:A(66),B(19),C(15),D(7),E(0)

用户評論

【用戶】江漢龍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59條: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用戶】江漢龍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59條: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