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opy75smb】評論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刑法80(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請修改答案(C)修改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刑法第10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108初等一般行政上榜】評論
刑法第10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