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391 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108國考-加油!!】評論
憲法第 70 條
【小兔】評論
得合理刪減 但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的方式逐條增刪修改
【閃亮亮】評論
比較題型24 關於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A)立法院審議司法院預算時,不得刪減(B)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得將原預算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C)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不得提議增加支出(D)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得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6 年 - 106初等考試-法學大意(一般行政)#59440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