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saac Le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哪一條?
【用戶】Tiff Z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程程序法第 51 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評論內容】^^ 謝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