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何者不正確?
(A)法院認爲再審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法院認爲再審有理由者,應爲開始再審之裁定
(C)裁定再審後,法院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D)對於開始再審之裁定,不得抗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6254
統計:A(55),B(21),C(63),D(137),E(0)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由公職◆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法

【用戶】Zoë te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訴435---三日內可以抗告

【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434 條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第 435 條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第 436 條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