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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435---三日內可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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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4 條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第 435 條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第 436 條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