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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第 24 條(A)O(B)X
問題詳情
56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第 24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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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第 28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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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第 28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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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第 24 條(A)O(B)X
69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 28
564.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第 24 條(A)O(B)X
696.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第 29 條(A)O(B)X
56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第 24 條(A)O(B)X
69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親自領標。第 29 條(A)O(B)X
56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第 24 條(A)O(B)X
69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限親自領標。第 29 條(A)O(B)X
56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第 24 條(A)O(B)X
69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第 30 條(A)O(B)X
56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第 24 條(A)O(B)X
700.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第 30 條(A)O(B)X
646.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有關組成人數之規定。第 26 條(A)O(B)X
56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第 24 條(A)O(B)X
64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係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第 26 條(A)O(B)X
57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第 24 條(A)O(B)X
648.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價。第 26 條(A)O(B)X
571.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第 25 條(A)O(B)X
649.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第 26 條(A)O(B)X
57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第 25
650.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上級機關審查。第 26 條(A)O(B)X
57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第 25 條(A)O(B)X
57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第 25 條(A)O(B)X
77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575.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第 25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