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hiya8】評論
現行條文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5.12.22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390號令修正)三、商業銀行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一)商業銀行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 書、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 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三十。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不含國內上櫃股票)與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及新股權利證 書、私募股票及私募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 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五。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picture820】評論
答案應為C~根據105.12.22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390號令之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三十。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不含國內上櫃股票)與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及新股權利證書、私募股票及私募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五。【在106年的第31期考試,可看到答案更正成30%(集中+店頭市場);往後的考試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