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6.依主管機關規定,商業銀行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之百分之幾?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與認股權憑證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
【評論內容】
現行條文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5.12.22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390號令修正)
三、商業銀行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一)商業銀行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
書、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
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三十。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不含國內上櫃股票)與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及新股權利證
書、私募股票及私募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
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