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依據 UCP600 之規定,有關拒付之程序,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且不具效力?
(A)開狀銀行僅以本身之立場為之
(B)於提示日之次日起第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
(C)拒付通知上須敘明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拒付之理由(單據之一切瑕疵)以及單據處理方式
(D)對同一提示第二次發電補充新發現之瑕疵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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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aa】評論

第十六條  單據瑕疵、豁免及通知a.當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時,或開狀銀行決定不符提示時,它得拒絕兌付或讓購。b.當開狀行決定不符提示時,它得依它自己判斷逕洽申請人豁免該瑕疵(A)。這並非,然而,延長第14(b)條期間。c.當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時,或開狀銀行決定拒絕兌付或讓購時,它必須給予提示者一份單獨的該事件通知。該通知必須敘述:該銀行拒絕承兌或讓購;及每一銀行拒絕承兌或讓購的相關瑕疵;及銀行留存單據聽候提示人的進一步指示;或開狀行留存單據直到其從申請人處接到豁免及同意接受它,或於同意接受豁免前聽候提示人的進一步指示;或銀行將退回單據;銀行依據先前已自提示人處獲得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