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2.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幾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Gavin】評論

第 29 條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第 30 條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