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下列何者非屬應對在職勞工施行之健康檢查?(A)一般健康檢查(B)體格檢查(C)特殊健康檢查(D)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檢查。

【評論內容】

第20條(勞工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施行)【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45;第六項~§46;第四項、第五項~§48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評論主題】586.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情形之外國人,無須申請許可即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A)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B)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C

【評論內容】

第 51 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評論主題】661.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有下列哪些情況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僱用獎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之獎助後,應追還之?(A)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

【評論內容】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評論主題】64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哪些屬工資應由雇主照給?(A)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B)第37條所定之休假(C)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D)第43條所定之事假。

【評論內容】

第37條(休假)【相關罰則】§79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評論主題】603.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有關外國人轉換雇主下列哪些正確?(A)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外國人申請許可(B)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款至第7款

【評論內容】

第51條(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

【評論主題】603.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有關外國人轉換雇主下列哪些正確?(A)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外國人申請許可(B)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款至第7款

【評論內容】

第59條(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評論主題】602.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外籍看護工辦理健康檢查時程,下列何者正確?(A)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B)入國後3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

【評論內容】

題目應該是要問何者正確

第5條

  第二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一、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二、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三、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者,亦同。 

  前項第一款入國前健康檢查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 

  第二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再入國後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並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

【評論主題】328.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庇護性就業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A)因其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故不需為其投保勞工保險(B)得依其產能核薪,低於基本工

【評論內容】

第 34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評論主題】328.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庇護性就業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A)因其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故不需為其投保勞工保險(B)得依其產能核薪,低於基本工

【評論內容】

第 40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評論主題】477.我國人力資源調查是採取哪種抽樣方式?(A)簡單隨機抽樣(B)系統抽樣(C)分層抽樣(D)立意抽樣。

【評論內容】

分層抽樣,也叫類型抽樣。就是將總體單位按其屬性特征分成若幹類型或層,然後在類型或層中隨機抽取樣本單位。

【評論主題】475.下列哪一項是造成「結構性失業」的主要原因?(A)經濟景氣不佳而無法獲得工作(B)產業結構改變而無法獲得工作(C)對工作不滿意而離職,一時之間找不到工作(D)季節因素影響而無法獲得工作。

【評論內容】

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說,台灣結構性失業人數攀高,主要是產業外移的後遺症。

財經官員解釋,所謂「結構性失業」,是指產業結構改變,使得勞工依原有技能無法找到工作。更嚴重的是,因產業結構改變而失業的勞工,即使景氣好轉,也未必找得到工作。

【評論主題】458.下列哪一種失業通常比較不會被列入自然失業率的計算?(A)循環性失業(B)結構性失業(C)摩擦性失業(D)季節性失業。

【評論內容】

一國的自然失業率(natural rate of unemployment)指的是該國在正常情況下的失業水準。

循環性失業(cyclical unemployment)指的是一國每年環繞其自然失業率上下波動的失業,它與經濟活動的短期波動密切相關。

【評論主題】458.下列哪一種失業通常比較不會被列入自然失業率的計算?(A)循環性失業(B)結構性失業(C)摩擦性失業(D)季節性失業。

【評論內容】

自然失業率(natural rate of unemployment):指充分就業下的失業率。自然失業率即是一個不會造成通脹的失業率(Nonaccelerating Inflation Rate of Unemployment,NAIRU )

自然失業率為摩擦性失業率及結構性失業率加總之和。由於人口結構的變化、技術的進步、人們的消費偏好改變等等因素,社會上總會存在著摩擦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就長期而言,景氣迴圈帶來的失業情形常會消弭無蹤,社會上只留下自然失業現象,"自然"的定義並不明確,沒有人能明確的指出一個社會的自然失業率是多少,它會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技術進步、產業升級而變化,以臺灣地區而言,一般認為自然失業率是介於1.5%~2.5%之間。

【評論主題】118.依就業服務法所定就業服務機構之定義,下列何者不正確?(A)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B)由政府機溝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C)由政府以外之私利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D)私立就業服務

【評論內容】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75.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實施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有關主管機關對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下列何者不是新增加的對象?(A)二度就業婦女(

【評論內容】

本題要比較104年6月17日修正前後的差別。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修正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公布第二十四條 (自願就業人員之促進就業計畫)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二度就業婦女。八、家庭暴力被害人。九、更生受保護人。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

【評論主題】70.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應備文件,下列何者不正確?(A)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B)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0歲至14歲者(C)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文件影本(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附下列文件: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五、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六、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七、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八、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評論主題】72.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下列何者非屬法定之行政行為?(A)罰鍰處分前,先予限期改善機會(B)處新臺幣十

【評論內容】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7 條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評論主題】69.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租借證書供他人使用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得處罰鍰新臺幣幾元?(A)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B)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C)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D)三十萬元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 第 67 條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評論主題】60.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幾?(A)10%(B)15%(C)20%(D)25%。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2 條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二、遺屬年金:(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三、遺屬津貼:(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評論主題】59.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幾,給付失蹤津貼?(A)50%(B)60%(C)70%(D)80%。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9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

【評論主題】5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公務員,對申訴人(勞工)身分資料未嚴守秘密,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者,應負之責任,下列何者不正確?(A)刑事責任(B)行政責任(C)登報道歉責任(D)損害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7.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人數達一百人時,應設置生活照顧人員至少幾人?(A)1人(B)2人(C)3人(D)4人。

【評論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評論主題】48.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的服務,下列何者不正確?(A)推介就業(B)就業諮詢(C)推介參加職業訓練(D)推介參加技能競賽。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法 第 12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評論主題】52.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其核薪方式,下列何者不正確?(A)得依其產能核薪(B)不得高於基本工資以上(C)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D)議定之薪資,必須報直轄市、

【評論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0 條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評論主題】33.下列何者非屬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指定之工作?(A)製造工作(B)營造工作(C)屠宰工作(D)畜牧工作。

【評論內容】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評論主題】31.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其本人或被看護者屬下列何種狀況,不能據以免繳納就業安定費?(A)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持有證明(B)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C)依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 第 55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評論主題】1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甲政府機關委託乙公司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40人,其應進用幾個以上視覺功能障礙者電話值機人員?(A)0人(B)1人(C)2人(D)4人。

【評論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6-1 條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評論主題】1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何單位執行?(A)直轄市主管機關(B)縣(市)主管機關(C)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D)相關民間機構、團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 第 33-1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 (構) 、團體辦理之。

【評論主題】80.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多少之平均工資?(A)3分之1個月(B)2分之1個月(C)3分之2個月(D)1個月。

【評論內容】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評論主題】78.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投保單位至遲應於次年幾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工保險局?(A)2月底(B)3月底(C)4月底(D)5月底。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 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77.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A)臨時性或短期性的工作(B)季節性的工作(C)特定性的工作(D)有繼續性的工作。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75.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至遲幾日內,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手續?(A)5日(B)10日(C)15日(D)20日。

【評論內容】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9 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評論主題】74.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被處分停工期間,下列何者處置有誤?(A)應就停工原因進行改善(B)確認無危險之虞後,使勞工繼續作業(C)於改善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D)不得擅自復工。

【評論內容】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勞安法)、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法)之停工及復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勞工安全衛生法」102年06月18日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七、事業單位申請復工,經查證後,認定停工原因消滅,同意其復工;對停工原因未消滅部分,仍應繼續停工,並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九、事業單位於停工期間,檢查機構應追蹤其停工情形,對違反停工通知者,得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評論主題】71.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A)10日(B)20日(C)30日(D)40日。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評論主題】67.主管機關對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依照就業服務法,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A)家庭暴力被害人(B)職業災害勞工(C)更生受保護人(D)獨力負擔家計者。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63.雇主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其申請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幾年?(A)5年(B)3年(C)2年(D)1年。

【評論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1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雇主依前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評論主題】59.下列何者不是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個人生活資訊」隱私資料?(A)信用紀錄(B)HIV檢測(C)背景調查(D)懷孕計畫。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評論主題】55.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國民就業規定與實際執行概況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A)單一窗口(B)一案到底(C)免費(D)核發失業給付。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法 第 22-1 條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評論主題】5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理?(A)發給工資(B)發給加倍工資(C)遞延至次年6月底(D)遞延至次年底。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

【評論主題】52.有關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A)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者,得擔任照顧服務員(B)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C)法源是就業服務法第2

【評論內容】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 3 條

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金:

一、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每二週工作時數達八十四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評論主題】50.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何項給付?(A)一次退休金(B)月退休金(C)遺屬年金(D)遺屬津貼。

【評論內容】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6 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評論主題】45.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最長得遞延幾年繳納?(A)1年(B)2年(C)3年(D)4年。

【評論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9.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至少保存幾年?(A)1年(B)3年(C)5年(D)7年。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 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41.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至遲於幾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5.下列何者不是僱用獎助津貼的適用對象?(A)二度就業婦女(B)低收入戶中無工作能力者(C)身心障礙者(D)家庭暴力被害人。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評論主題】31.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罷工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B)教師不得罷工(C)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D)自來水、電力、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

【評論內容】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

【評論主題】30.大學聘僱外國人從事學術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下列何者非屬必要條件?(A)外國人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B)外國人從事者為講座或學術研究(C)所進行之講座或學術研究期限最長為6個月(D)須經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 第 48 條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考試當時最新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以前有六個月限制,現在沒有了。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

【評論主題】2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至少再加給多少?(A)3分之1以上(B)3分之2以上(C)1又3分之1以上(D)1又3分之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評論主題】27.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A)其前後累計工作期間,最長為14年(B)前項累計工作期間,不可作為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以連續受聘僱5年以上身分申請聘僱許可(C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 第 52 條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考試當時最新法規)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

【評論主題】22.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有關給付的津貼項目規定,下列何者是二項法規都有給付的津貼項目?(A)失業給付(B)職業訓練生活津貼(C)僱用獎助津貼(D)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評論主題】21.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哪一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A)內政部(B)勞動部(C)國防部(D)法務部。

【評論內容】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3 條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評論主題】16.雇主於所招募之外籍看護工入國後15日內申請聘僱許可時,下列何者正確?(A)免辦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且免附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B)仍應辦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但免附指定醫院出具

【評論內容】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

第二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一、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二、入國後三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三、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後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

前項第一款人員入國前健康檢查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符合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第二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特性,公告其再入國後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並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

【評論主題】1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海洋漁撈工作,下列何者為該工作內容?(A)漁船船長(B)漁船電信員(C)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D)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評論內容】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三、機構看護工作:在第二十條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四、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五、外展看護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看護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評論主題】12.依據職業訓練法規定,職業訓練機構有三類,不包括下哪一類?(A)政府機關設立者(B)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C)財團法人設立者(D)私人家族企業設立者。

【評論內容】

職業訓練法 第 5 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評論主題】11.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評論主題】9.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下列何者不正確?(A)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外國人簽

【評論內容】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8 條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三日內,檢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雇主依前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不得撤回。但有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核發受理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辦理聘僱許可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一年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評論主題】10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 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至少滿幾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遞補?(A)3個月(B)6個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 第 58 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評論主題】9.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多久? (A)1年(B)3年(C)5年(D)永久。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第五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7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雇主如變更住宿地點及生活照 顧員,應於變更後至遲幾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A)7 日(B)10日(C)15日(

【評論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9-1 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評論主題】6雇主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依法有留職 停薪之情事,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A)3日(B)6日(C)9日(D)12曰。

【評論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1 條

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依法有留職停薪之情事,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90.如下圖,你知道這是什麼標章嗎?(A)奈米標章(B)環保標章(C)省水標章(D)節能標章。

【評論內容】

題目沒有附到圖片,在此提供圖片。

【評論主題】25.下列何者非屬應對在職勞工施行之健康檢查?(A)一般健康檢查(B)體格檢查(C)特殊健康檢查(D)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檢查。

【評論內容】

第20條(勞工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施行)【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45;第六項~§46;第四項、第五項~§48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評論主題】94.廚房設置之排油煙機為下列何者?(A)整體換氣裝置(B)局部排氣裝置(C)吹吸型換氣裝置(D)排氣煙函。

【評論內容】

局部排氣裝置的導管系統基本上屬於流體力學所探討的管流(duct flow)系統,基本上遵循以下兩個重要的力學關係:質量守恆與能量守恆。以流體力學觀點而言,上述關係可分別以連續性(continuity)與白努利方程式(Bernoulli’s equation)描述,前者描述風量與風速之間的關係﹔後者描述風速與壓力之間的關係。

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評論主題】91.石綿最可能引起下列何種疾病?(A)白指症(B)心臟病(C)間皮細胞瘤(D)巴金森氏症。

【評論內容】

間皮瘤是胸膜或腹膜間皮層細胞洐生出來的良性或惡性疾病。惡性胸膜間皮瘤的形成,與因工作而暴露於石棉有很大關係,此病的潛伏期很長,由暴露於石棉至形成惡性胸膜間皮瘤的時間,可長達30至40年,甚至時間更長。

惡性胸膜間皮瘤早期症狀不明顯,曾長期接觸石棉的人士,若背部或胸側有痛、氣速咳嗽或疲倦等症狀持續出現,就要盡快求診。

【評論主題】64.若廢機油引起火災,最不應以下列何者滅火?(A)厚棉被(B)砂土(C)水(D)乾粉滅火器。

【評論內容】

油類火災不可以用水灌救

記得在國中還高中的時候,介紹滅火器。其中有提到「油類火災,不可用水灌救」。當時我問老師為什麼,我記得老師的回答是:因為油比水輕,所以如果把水噴到火場的時候,油會浮在上面,然後火燃燒的範圍反而會變大...

我當時覺得這個說法很有道理,所以後來跟學生介紹這件事情的時候,我也是採取相同說法。但後來才發現事情不是這麼簡單而已。有些油類火災如果用水灌救,會釀成大災難的。

會造成油類火災其中一個情境是廚師在廚房裡,準備下廚油炸食物,把油倒在鍋子裡,打開瓦斯爐加熱之後,跑去聊天或做事然後忘了油鍋在加熱。當油被加熱到某個溫度時,就會被點燃而起火。這時候如果廚師發現失火跑回來,拿一杯水倒下去的話...

【評論主題】57.下列何者非屬使用合梯,應符合之規定?(A)合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B)合梯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C)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80度以上(D)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評論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0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評論主題】50.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適用之對象為何?(A)未投保健康保險之勞工(B)未參加團體保險之勞工(C)失業勞工(D)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評論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8條(補助對象及補助期限)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

【評論主題】48.下列何者非屬電氣之絕緣材料?(A)空氣(B)氟氯烷(C)漂白水(D)絕緣油。

【評論內容】

氟氯碳化物

因為穩定性高,不自燃、不助燃、無氣味也不易起化學變化,熱穩定性佳,在塑膠發泡體中有低溶解性,低氣體熱傳導性,電氣絕緣性佳,對人體傷害較小,所以氯氟碳化合物被廣泛使用於日常生活中。氟利昂是二氯二氟甲烷的商標名稱。

【評論主題】40.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之責任為何?(A)視職業災害原因判定是否補償(B)依工程性質決定責任(C)依承攬契約決定責任(D)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

【評論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1條(職業災害補償)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 

  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評論主題】34.下列對於感電電流流過人體的現象之敘述何者有誤?(A)痛覺(B)強烈痙攣(C)血壓降低、呼吸急促、精神亢奮(D)顏面、手腳燒傷。

【評論內容】直流

mA

交流 60Hz

mA

觸電結果男女男女5.23.51.10.7最小感知電流:稍有電擊感覺961.81.2感知電流:稍有麻木感覺但筋肉不痛仍能自由活動624196感痛電流:有痛苦感覺,但筋肉仍能自由活動。76511610.5筋肉會呈現嚴重筋攣或部份神經麻痺,此時還可能自由脫離導線。90602315膠著電流:此時神經已經完全麻痺,無法自行鬆脫握住帶電物體的手。500500100100心臟的心室開始筋攣不能正常的跳動,導致停止血液循環,即使切斷電流也不易恢復正常的心跳。一般以40-100Hz 最容易引起心臟不正常跳動。500以上500以上100以上100以上發生嚴重心室擾動可能導致即刻死亡無法醫救。

【評論主題】33.對於墜落危險之預防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外牆施工架等高處作業應盡量使用繫腰式安全帶(B)安全帶應確實配掛在低於足下之堅固點(C)高度2m以上之開口緣處應圍起警示帶(D)高度2m以上之開

【評論內容】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9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第162條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作業中,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 

  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評論主題】32.下列何者非屬於人員接觸之電氣性危害的原因?(A)接觸到常態下帶電體(B)接觸到絕緣破壞之導電體(C)接近在高電壓電線範圍內(D)接觸到24伏特電壓。

【評論內容】

電壓的影響

一般認為,對人類而言,100至250伏特的交流電最容易致命。因為人身上的電阻使較低的電壓無法產生足夠的電流,而較高的電壓則使肌肉收縮的程度足以把觸電者反彈出來(然而觸電者仍會被燒傷)。目前普遍認為生活中的安全電壓是不高於36伏特,人體在正常情況下直接接觸不超過該值的電壓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

而公認的安全特低電壓是24伏特(即工作電壓高於24V的家用電器應具有完善的絕緣保護機制),對人體絕對安全的電壓是不高於12伏特。

【評論主題】29.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新僱勞工所接受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少於幾小時?(A)0.5(B)1(C)2(D)3。

【評論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6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至多二小時。

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

【評論主題】28.依勞動檢查法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幾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A)14(B)20(C)30(D)60。

【評論內容】

第33條(申訴案件之處理)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 

  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 

  勞動檢查機構管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

【評論主題】27.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事業單位交付廠商承攬,如不幸發生承攬廠商所僱勞工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責任(B)原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C

【評論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5條(事業單位其承攬人之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評論主題】24.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勞工法定義務?(A)定期接受健康檢查(B)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C)實施自動檢查(D)遵守工作守則。

【評論內容】

第20條(勞工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施行)【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45;第六項~§46;第四項、第五項~§48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評論主題】23.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係指對於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勞工從事工作,可能會導致的一些影響。下列何者除外?(A)胚胎發育(B)妊娠期間之母體健康(C)哺乳期間之幼兒健康(D)經期紊亂

【評論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產生健康危害影響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評論主題】22.勞工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經以下何單位之許可,方得移動或破壞現場?(A)保險公司(B)調解委員會(C)法律輔助機構(D)勞動檢查機構。

【評論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7條(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規定)【相關罰則】第二項第一款~§40;第二項第二款、第四項~§41;第二項~§42、§49;第一項、第二項~§43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評論主題】21.對於吹哨者保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B)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必須保密(C)為實施勞動檢查,必要時得告知事業單位有關勞工申訴人身分(D)任何情況下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74條(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相關罰則】第2項~§79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0.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A)確定被法院判刑6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年以上者(B)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C)經常遲到早退者(D)非連續曠工但一個月內累計達3日以上者。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評論主題】19.勞工工作時右手嚴重受傷,住院醫療期間公司應按下列何者給予職業災害補償?(A)前6個月平均工資(B)前1年平均工資(C)原領工資(D)基本工資。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相關罰則】§7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

【評論主題】18.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勞動條件,事業單位仍應報請下列哪個機關核備?(A)勞動檢查機構(B)勞動部(C)當地主管機關(D)法院公證處。

【評論內容】

第84條之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評論主題】17.以下對於「工讀生」之敘述,何者正確?(A)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80%(B)屬短期工作者,加班只能補休(C)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D)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相關罰則】§79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37條(休假)【相關罰則】§79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評論主題】16.對於職業災害之受領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勞工若離職將喪失受領補償(C)勞工得將受領補償權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D)須視雇主確有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61條(補償金之時效期間)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

【評論主題】14.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A)噪音作業(B)游離輻射作業(C)會計作業(D)粉塵作業。

【評論內容】

第2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評論主題】13.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意旨為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防止下列何種災害?(A)職業災害(B)交通災害(C)公共災害(D)天然災害。

【評論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12.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不包括下列何種工作型態?(A)長時間站立姿勢作業(B)人力提舉、搬運及推拉重物(C)輪班及夜間工作(D)駕駛運輸車輛。

【評論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產生健康危害影響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評論主題】11.事業單位之勞工代表如何產生?(A)由企業工會推派之(B)由產業工會推派之(C)由勞資雙方協議推派之(D)由勞工輪流擔任之。

【評論內容】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5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評論主題】10.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多少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A)8(B)12(C)24(D)48。

【評論內容】

死亡很嚴重,所以時間很短 -- 8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7條(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規定)【相關罰則】第二項第一款~§40;第二項第二款、第四項~§41;第二項~§42、§49;第一項、第二項~§43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評論主題】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A)臨時性或短期性的工作(B)季節性的工作(C)特定性的工作(D)有繼續性的工作。

【評論內容】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8.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多少小時?(A)10(B)11(C)12(D)15。

【評論內容】

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相關罰則】§79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多少人以上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訂立工作規則?(A)200人(B)100人(C)50人(D)30人。

【評論內容】

第70條(工作規則之內容)【相關罰則】§79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評論主題】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A)1年(B)2年(C)5年(D)10年。

【評論內容】

第23條(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相關罰則】§79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5.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A)完全不受限制(B)無例假與休假(C)不另給予延時工資(D)勞雇間應有合理協商彈性。

【評論內容】

第84條之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評論主題】4.以下對於「例假」之敘述,何者有誤?(A)每7日應休息1日(B)工資照給(C)出勤時,工資加倍及補休(D)須給假,不必給工資。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相關罰則】§79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