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A)確定被法院判刑6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年以上者
(B)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C)經常遲到早退者
(D)非連續曠工但一個月內累計達3日以上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