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第162條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作業中,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 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