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aomil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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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不屬勞基法所稱之勞工(行政院勞委會 80 年 05 月 30 日台勞動 1 字第 12352 號)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事業之經理人乃事業經營之負責人,符合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定義,符合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定義,應屬n雇主,迨無疑義,惟有無兼具勞工之身分,應視其與事業單位 ,應視其與事業單位之關係而定,蓋以目前事業單位為便利起見,常將僱用之職員賦予不同之經理名銜,實則與一般員工並無太大差異,若僅以其具有經理職稱即認係雇主而非勞工,致無法受勞動基準法之,致無法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似非適當。n惟事業之經理人亦有依公司法所委任者,人數不多,但確為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其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雙方建立於互信基礎上,其受任負責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實與一般僱用勞工係在從屬關係上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情形不同,應不能謂該等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既屬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又屬勞工。